关于给予李强、罗宁康同学处分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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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强,男,安徽省庐江县人,系电子通信工程学院17汽车检测维修与技术2班学生,学号17w2009212。

    罗宁康,男,安徽省宁国市人,系电子通信工程学院17汽车检测维修与技术2班学生,学号17w2009216。

    2017年12月23日晚,李强、罗宁康二人在校外吃饭饮酒后返回宿舍,因酒后失去理智,用脚连续踹了108、118、120、128四个宿舍的门。此行为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影响极其恶劣。

    依据《安徽新华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李强、罗宁康留校察看处分,并要求照价赔偿损坏公物。处分期限为:2017年12月28日~2018年12月28日。处分结果全院公布、记入档案并通知家长。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遵守校规校纪。

    依据《安徽新华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如对本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该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安徽新华学院学生工作处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