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华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发布日期:200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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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华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能诸方面全面发展,同时为评优、评定奖学金、推优入党、推荐毕业生就业等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采用自我测评与班级测评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 对学生德智体能四个方面进行综合测评。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四个方面,均采取“基本分加减法”,即将每方面素质确定一个基本分,并建立加减分指标体系,在基本分基础上加分或减分。即某项素质积分=基本分+加分项-减分项。
第四条  德智体能每项素质分值均为0-100分。即加分加到100分为止,扣分扣到0分为止,各项总分值为100分。
第五条  综合测评总分计算方法:综合测评总积分=德育素质积分*20%+智育素质积分*50%+体育素质积分*10%+能力素质积分*20%。

第二章 德育素质测评

第六条  德育素质测评主要从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学习态度、遵纪守法、社会公德、集体观念和劳动观念等方面进行测评。德育素质测评基本分分两种情况:开设“思政课”及“素质教育课”的学期,课程学习成绩按最终成绩的60%作为德育基本分;若一学期内有两门以上该类课程,则取平均分的60%作为基本分;不开设“思政课” 及“素质教育课”的学期,基本分为60分。
第七条  德育素质测评加分条款:
1、积极参加学院、二级学院、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按级别每次加3分、2分、1分。该项加分总分不得超过12分。
2、参加党校、团校学习被评为“优秀学员”者,加2分。
3、新生军训表现优秀(获得“优秀学员”表彰)者加2分。
4、先进集体的加分事项:
a、被评为省级先进集体的班级,该集体中学生班级干部可加5分,其他学生可加3分;
b、被评为市级先进集体的班级,该集体中学生班级干部可加4分,其他学生可加2分;
c、被评为学院先进集体的班级,该集体中学生班级干部可加3分,其他学生可加1分;
d、学生宿舍被学院评为文明宿舍及五星级寝室,寝室长每次可加2分,其他同学每次可加1分。
e、被二级学院或部门评为先进集体的,加分分值按院级标准减半。被班级评为先进小组或寝室的,该集体中成员可加0.5分。
f、班级月度考核学期平均分数达95(含)分以上,班级学生干部每人加2分,其他同学每人加1分。
5、德育方面表现突出,受到省、部级表彰者,加15分;受到地、市、厅级表彰者,加8分;受到学院表彰者(或校外以单位名义表示感谢),加5分;受到二级学院或部门表彰者,加2分。
6、其他突出表现应予加分者,由二级学院及辅导员提议,测评组集体通过,最多不超过5分。
第八条   德育素质测评扣分条款:
1、无故不参加学院、二级学院和班级组织的政治学习、集体活动(指要求人人必须参加的活动,包括义务劳动),每次按级别减3分、2分和1分。不参加该类活动两次以上者,从第二次起,每次增扣1分(病假除外)。
2、参加学院校纪校规考试、党校、团校学习,考核不合格者,每次扣1分,旷考每次扣2分。
3、旷课每节减2分、无故迟到、早退每次减1分,宿舍到点晚归每次减1分。
4、不注意教室卫生,在学院、二级学院、班级组织的卫生检查中不合格的教室,班委会成员每人减3分,其他成员减2分。
5、受到学院、二级学院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分别减3分、5分、7分、10分、15分;受到公安机关拘留、警告或处罚者,另减5分。受到班级公开批评者减2分。学生专业实习实训期间,违反纪律者,每次减5分;损害学院形象,受到实习单位书面批评者减10分。
6、在宿舍点蜡烛、烧酒精炉、使用大功率电器以及喝酒、赌博、打架斗殴、考试作弊等违反学生管理规定者每次减3-15分(参照该条第5款进行)。
7、参与不良群体性事件者每次扣20-30分。
8、恶意欠学费者减10分。
9、在测评和评优工作中弄虚作假者减5-10分。干扰测评和评优工作秩序者减5-15分。
10、不注意宿舍卫生,通报中出现不合格宿舍的每次每人扣5分,被评为特差宿舍的每次每人扣10分。
11、其他不良表现应予减分者,可参加上述标准减分。
             

第三章   智育素质测评

第九条  智育素质测评主要对公共课(不含“两课”)、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特设课程和实践课程等方面进行测评。
第十条  智育素质基本分计算方法:
A=(X1M1+X2M2+………XnMn)/(M1+M2+………Mn)式中的A为智育素质积分(即基本分),Xn为第n门课程成绩,Mn为第n门课程周时数。
第十一条  各门课程考核以百分计算,若为五级记分制,需换算百分制,按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的标准计算。补考通过计60分,不通过按补考成绩计算,缓考按缓考成绩计。
第十二条  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优秀者均可在基本分基础上加5分。
第十三条  各类考试(含补考)中,请人代考者,每代考一项减10分。

第四章  体育素质测评

第十四条  体育素质主要测评体育课成绩、体育达标成绩、课外锻炼和体育比赛等情况。体育素质基本分分为两种情况:开设体育课的学期,以体育课成绩的80%作为基本分;未开设体育课的学期,体育基本分以60分计。
第十五条  积极参加各种体育比赛,获省级比赛前八名;市、区级比赛前六名、校运动会破校纪录者,体育素质以满分100分计(出现第十六条情况时需减分)。院级各类比赛按名次加14分、12分、10分、8分、6分、4分。参加各类团体比赛的加分者,指实际参赛者。
第十六条  积极参加学院集体训练,而在市、区级以上比赛中未获奖者,加3分;参加院级各种比赛未获奖者,加2分;参加二级学院级各种比赛未获奖者,加1分;参加团体赛前,一直参加统一集训者,而因教练未安排其参赛的队员,按团体比赛得分减半加分。
第十七条  关心爱护残疾学生,因身体残疾,经批准,体育课免修者,体育素质测评按70分计;若参加某项体育比赛(如棋类等)得奖,可参照本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加分。

第五章       能力素质测评

第十八条  能力素质主要测评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文娱活动、科研活动和专业技能等,能力素质基本分为50分。
第十九条  能力素质测评加分、减分条款:
1、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成绩显著者加分,分值按学院三级学生干部递减。院级学生干部加3分,二级学院学生干部加2分,班级学生干部加1分。院团委、校务助理团、艺术团、学生会、社联(包括社团)、勤工助学中心、院工委学生工作办公室、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等学生干部由院学生处、团委及相关部门统一建议加分;二级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干部、助理由二级学院团总支统一建议加分;班委会、团支部、兴趣小组干部由辅导员统一建议加分,学生干部工作不积极,不能按时完成领导交给任务者,减2分;由于不负责任造成重大事故者减4—10分(以上加分按最高分计加,不重复加分)。
2、积极参加二级学院、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工作和公益活动,如获先进个人等奖项,二级学院组织的另加2分,院级组织的活动另加3分 ,省级组织的活动另加4分。个人自行参与的社会实践,获得优秀奖项每生每次加2分(测评加分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积极参加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比赛、技能比赛和征文等活动,参加者每次加1分;获奖者,由班级组织另加1分,二级学院级另加2分,学院级另加3分,市级另加5分,省级另加8分,国家级加12分,鼓励奖在末等奖的基础上减半加分。
4、积极参加科研及创新活动,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含本院学报)或报纸上发表学术论文加10分;国家级加20分;发明创造经国家鉴定批准后加25分。
5、积极参加创业活动,每项加10分。
6、在院报上发表稿件每篇加3分(散文、短诗、照片等);院报上的消息,每条加2分;简讯,每则加1分;二级学院报上的稿件减半加分。院报学生记者发表文章减半加分;对公开发表的论文、消息第二作者减半加分,第三作者不加分;散文、诗歌、照片、简讯等第二作者不加分。
7、普通话达二级甲等、一级乙等、一级甲等水平加2分、4分、6分;日语等级考试达一级、二级分别加2分、4分;英语通过四级、六级者加4分、6分;英语专业四级、八级通过者分别加6分、8分;计算机水平达国家二级、四级分别加2分、4分;各类职业资格和技能考试每获一证书加4分,其他获得相应证书的类推

第六章  测评时间、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时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每学期结束对本学期的测评进行汇总统计,学年总评成绩依据学期测评成绩综合评定,次学年开学在班级公示。
第二十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程序:①辅导员召开主题班会成立班级测评组(非学生干部应占一定比例)→②学生自评,并提供材料及原件进行班级测评,该生在宿舍表现由楼工委(具体由公寓辅导员、宿舍管理员提供)提供材料及建议加分项→③辅导员审核,公布初评结果并公示→④二级学院及学生处相关人员处理学生反馈意见及二级学院复议→⑤公布终评结果,且终评结果将文字稿、电子稿及公示文件各一份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要求: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一项关系到每位学生切身利益的工作,是在新形势下做好学生工作的有力措施,对学生进行公开、公平、公正评价需要各部门的配合,必须有序进行。做好这项工作的关键在于平时对学生的基本了解、掌握、记录,任课教师、辅导员、公寓辅导员、宿管员、学生测评小组、二级学院领导以及有关部门一定要把学生平时各方面表现情况记录并保存下来,为测评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测评积分是对学生综合考查的结果,是评奖评优、组织发展、评贷、申请补助以及就业择优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