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8-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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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大战略决策,切实提高我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第24号令《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的有关精神,现就加强我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高等学校辅导员是高校教师队伍和党政管理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是保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精神,不断提高辅导员队伍整体素质,优化队伍结构,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供有力保障。
    3.高等学校应当坚持“学校教育,育人为本;德智体美,德育为先”的原则,把辅导员队伍建设列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党政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采取切实措施抓紧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高校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4.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主体是学校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辅导员队伍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辅导员要按照学校党委的部署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日常管理、服务。
    5.辅导员要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紧紧围绕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课堂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紧紧围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素质教育等方面的任务要求,指导和组织开展各种专题教育;紧紧围绕大学生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开展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和学生社团的建设。
    6.辅导员要结合大学生学习生活实际,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具体负责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好帮困助学、学习指导、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等与大学生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有关的工作;参与处理涉及学校和社会安全稳定的事件。
    7.辅导员要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以学生为主体,紧密依靠学生,注意发挥学生基层组织的积极作用,做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者、指导者和协调者;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与方法;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方法和思路;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建立健全高校辅导员的选拔和聘任制度
    8.建立健全辅导员有效选拔机制。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严格辅导员的选聘标准和程序,选好配齐辅导员队伍,保证辅导员队伍质量。辅导员配备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本专科生辅导员岗位,保证每个院(系)都有一定数量的专职辅导员。每个班级都有一名兼职班主任。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团组织负责人等相关职务。各高校可根据工作需要,从离退休老同志、党政管理人员、优秀专业教师或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党员中,聘任适当数量的兼职辅导员。研究生导师要切实担负起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生数量较多的高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不低于1:300的比例配备研究生辅导员。
    9.高校辅导员必须是中共党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奉献精神强,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关心热爱学生,善于做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0.有条件的高校可在免试推荐的研究生中择优选聘辅导员,工作一段时间后,再攻读研究生学位;可以尝试在院(系)设立就业指导与职业发展、心理咨询、学生管理、社团管理等专业辅导员,力争在学生辅导员队伍中培养一批既有专业背景,又有实践经验,专门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党政管理工作的专业型、职业型工作者。
    11.高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是代表学校党委建设和管理辅导员队伍的主要职能部门,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要积极参与和支持辅导员队伍建设。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门和院(系)等相关单位应按照辅导员任职条件,通过笔试、面试、考察等相关程序开展辅导员选聘工作。对本校选留的专职辅导员候选人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听取师生意见。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辅导员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及考核合格后,可继续留任。
    12.高等学校要实行全员育人。要制定完善有关规定和政策,明确职责任务和考核办法,形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格局。要建立健全班主任工作规范,在每个班级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的基础上,有条件的高校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探索实行大学新生导师制。即在本专科大学一年级新生中,按一定比例配备导师。大学新生导师主要负责配合辅导员对大学新生的思想和学习进行定期指导,帮助新生尽快适应大学学习与生活。学校要合理确定大学新生导师工作量,并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学校要从政治素质、敬业精神、业务能力水平和育人能力等方面全面考察、选聘好大学新生导师。
    四、努力完善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体制和机制
    13.辅导员队伍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领导体制。学校党委统一规划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对分布在各院(系)的辅导员实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各院系党组织对所辖的辅导员进行直接管理和领导。
    14.辅导员实行双重身份管理体制。高校辅导员既是教师又是管理干部。学校应当将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党政管理干部培养总体规划,享受培养同等待遇。要象重视业务学术骨干一样重视辅导员的选拔、培养和使用。
    15.全面加强辅导员队伍的培养培训工作。省教育厅将高校辅导员的培训纳入全省高校教师培训规划,对全省高校辅导员骨干进行专业化培训,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各高校要设立相应经费,制定辅导员培训规划,整合利用校内外教育资源,坚持日常培训与专题培训相结合,对辅导员进行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生党团建设、学生事务管理、学生就业指导与职业发展、学生公寓社区管理、学生社团管理以及学生工作规程等方面专门培训,建立培训长效机制。要有计划地安排辅导员进行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选拔优秀辅导员定向攻读硕士、博士学位。通过培训和培养,不断提高辅导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16.坚持相对稳定和合理流动相结合的原则,既完善政策以事业留人,又畅通出口鼓励合理流动,使辅导员队伍在动态流动中保持相对稳定。要鼓励一部分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门人才,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确保辅导员骨干力量的相对稳定。要把专职辅导员队伍作为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也可向教学、科研岗位输送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高校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要重视辅导员的经历。辅导员转入其他管理工作岗位,应当参照管理工作岗位同等情况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
    17.根据工作需要和辅导员的实际情况,学校既可以按照辅导员职称评审标准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以同时根据工作年限和实际表现晋升相应的职务待遇,对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满一定年限的辅导员,可通过设立非领导职务岗位,解决他们的职级和待遇问题。省教育厅和高等学校根据辅导员的岗位职责要求,成立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全省各高校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制定辅导员职称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评聘中要充分考虑辅导员工作的特点,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绩,特别是在关键时刻的表现。
    18.为辅导员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创造条件。省教育厅在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每年列出专项支持辅导员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学校要积极支持、鼓励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科学研究,承担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并合理确定其工作量。学校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中应考虑辅导员工作的特殊性,给予辅导员相应的岗位津贴,并确保辅导员的实际收入不低于本校同层次专任教师的收入水平。
    五、加强高校辅导员的考核和奖惩工作
    19.加强对辅导员队伍的规范管理。各高校要根据辅导员工作职责,制定辅导员工作条例和工作考核的具体方法,健全对辅导员的考核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应当由学生工作部门牵头,组织、人事等部门、院(系)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要与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对于考核优秀的辅导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要将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按一定比例评选,统一表彰。要树立一批辅导员先进典型,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充分肯定他们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贡献。
    20.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应及时调整其工作: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望低;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以及其他不得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学校对辅导员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处分适当。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