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2013年安徽省级和校级品学兼优毕业生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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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二级学院:

根据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办法>的通知》(教学〔20047)、《关于评选上报2013年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名单的通知》(皖教学函〔20131号)和《安徽新华学院优秀学生评选办法》文件精神,我院将组织开展2013年省级和校级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工作。现将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时间:2013325日—329

二、评选条件

(一)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

2、遵纪守法,品德高尚,诚实守信,艰苦朴素,作风正派,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3、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6、在校期间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和获得奖学金次数多的学生,优先评选。

(二)具体要求

1、无无故旷课现象,各类出勤率达98%以上。

2、本学年内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3、至少获得过一次等级奖学金。

4、最后一学年考试课成绩优秀(担任学生干部期间的成绩良好及以上),考查课全部及格。

(三)省级双优生要在校级双优生条件基础上择优推荐。

三、评选比例

省级双优生评选比例(本科人数*3%,专科人数*2%):

序号

二级学院

13年本科毕业生

本科双优生名额

13年专科毕业生

专科双优生名额

总名额

1

商学院

661

20

602

12

32 

2

土木与环境工程学院

354

11

475

10

21 

3

电子通信工程学院

384

12

402

8

20 

4

信息工程学院

148

4

363

7

11 

5

外国语学院

176

5

263

5

10 

6

动漫学院

121

4

263

5

9 

7

药学院

126

4

193

4

8 

8

文化与新闻传播学院

137

4

110

2

6 

9

国际教育学院

0

0

21

0

0 

 

合计

2107

 

2692

 

 

校级双优生评选比例(学生总数*10%,不分本、专科):

序号

二级学院

13年毕业生总数

校级双优生名额

1

商学院

1263

126

2

土木与环境工程学院

829

83

3

电子通信工程学院

786

79

4

信息工程学院

511

51

5

外国语学院

439

44

6

动漫学院

384

38

7

药学院

319

32

8

文化与新闻传播学院

247

25

9

国际教育学院

21

2

 

合计

4799

480

四、评选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安徽省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审批表》一式两份、《校级品学兼优毕业生审批表》,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班级审核确定的候选人上报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审核确定,公示3天,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由二级学院汇总填写2013年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花名册》2013年安徽省普通高校品学兼优毕业生名单(范例)》2013年安徽新华学院品学兼优毕业生汇总表》,报学生处。

2327日各二级学院将省级双优毕业生结果报学生处,329日报送校级双优毕业生结果。

3、教育厅、省人事厅于51前发文表彰,并颁发《安徽省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证书》。

4、经省教育厅、人事厅审批的《安徽省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审批表》一份装入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校存档。

五、评选要求

1、各级评选单位务必要仔细核对学生信息,尤其是姓名、性别,以免证书发放错误,对学生造成影响。

2、各二级学院要按照文件规定的比例、条件和程序要求,抓紧时间组织评选,并按时报送。

3、各级评选单位要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增强评选工作的透明度,严禁搞不正之风。严禁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4、《安徽省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审批表》一式两份《安徽新华学院品学兼优毕业生审批表》一份,报送纸质稿。《2013年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花名册》和《2013年安徽省普通高校品学兼优毕业生名单》、《2013年安徽新华学院品学兼优毕业生汇总表》报送电子稿。

5、学生处联系人:李彩平,联系电话:65872718

 

 

特此通知

                                                           安徽新华学院学生工作处

                                                     一三年三月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