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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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宦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为使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

(一)一级管理组织

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院的认定工作。

组长:分管院领导

成员:财务处、督查办、总务处、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人

(二)二级管理组织

二级学院分别成立以行政负责人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二级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组长:各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

成员:行政秘书、学管秘书、学生辅导员

(三)三级管理组织

各班级为单位按民主程序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辅导员、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原则上不少于班机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二、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学院参照合肥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将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等三档。

 

三、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一月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二年级以上学生贫困生认定工作;在12月份布置开展新生的认定工作,每次均及时做好贫困生的建库和更新工作。

3、老生在开学后两周内,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上述确定的认定标准,在班级内首先实行全体同学无记名投票,在班级评议小组内公开唱票的方式,按班级人数的20%推选出贫困同学名单,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其他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新生以同样方式在12月份开展此项工作。

4、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在接到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要认真审核。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才能予以更正。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二级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二级学院工作组于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结果及《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如师生有异议,可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相应调整。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6、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汇总结果进行审批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填写《安徽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统计汇总表》,于每年1015日前报送省学贷中心。

 

四、认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1、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财务处、督查办、学生处、加强对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2、学院和二级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未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其他

1、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2、各二级学院应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二级学院工作组和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工作规程。

3、本实施细则由安徽新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4、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