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加强我院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学院在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院处理违纪学生注重教育为本,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同时认真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五条 违纪处分种类分为: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内容
第六条 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的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学院根据其违法犯罪的事实及认识态度,参考司法部门的处理等级,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伪造各类证件(含有价证券),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非法出版、贩卖、复制、传播、传阅和观看黄色书刊、淫秽音像制品者,及淫秽物品(书刊)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参与观看黄色书画、淫秽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传播、传阅黄色书刊、淫秽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制作、复制、贩卖、出售和出租淫秽物品或隐匿不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偷窃、诈骗公私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作案两次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属撬窃等情节严重者,不论遂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团伙作案,加重处分;团伙作案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吸毒,给予以下处分:
(一)采用扑克、麻将等形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一经发现,没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提供赌博场所或组织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经教育不改,多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吸毒或提供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策划者、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者,致使事态扩大,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策划者、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者,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酗酒,对酗酒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学生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严重违反社会风纪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言词、行为猥亵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凡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凡私自到异性宿舍居住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从事色情陪侍及卖淫嫖娼的,一经发现,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侮辱或妨碍他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妨碍他人通讯自由,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扰乱正常教学、生活、公共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使用电炉、电热器、酒精炉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加重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二) 阻挠保卫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按校规执行任务者,未造成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在公共场所乱涂乱写、张贴大小字报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乱倒污水、乱扔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学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公共场所、体育比赛和公共纪律,干扰活动正常开展,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失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生活,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凡私自翻越学院建筑物者,经教育不该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责任自负。
(十)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故意破坏学院公共设施,故意损坏集体和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重大损失的给以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新华学院学生考勤管理规定》,在一学期内:
(一)旷课累计达8学时者,取消评优、评奖资格;
(二)旷课累计9-14学时,责令其检查,在院(系)通报批评;
(三)旷课累计15-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四)旷课累计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旷课累计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六)旷课累计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旷课累计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可视同旷课一学时;
(九)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并视其情节,按每天5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处分;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军训和劳动的学生,按每天5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考试,有作弊、旷考、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考试作弊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协同作弊或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以任何方式窃取试卷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加全国统考作弊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擅自不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两门以上(含两门)者,视其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威胁教师以致使用暴力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学生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徽新华学院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利用计算机技术手段违法、违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技术、技能偷窃金钱、财物、服务及有价值信息的,以偷窃公私物论处(参照第九条规定处理);
(二)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院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情节严重给学院或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的价值,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按损失参照价赔偿;
(三)篡改、删动或破坏学院,他人计算机文件的,根据其造成的损失,以破坏公私财物论处(参照第九条规定处理);;
(四)将带有欺诈性的、政治破坏性的、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传入计算机网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的,根据其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私拆他人信件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使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的,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写诬告信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
(2)涂改伪造成绩单;
(3)伪造教师签名;
(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对不听劝阻者,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违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情节恶劣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办事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者;
(四)屡教不改者;
(五)同时犯有几种违纪行为者。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事件调查中,拒不合作、干扰、阻挠或作虚假证明,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限。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者,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进步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毕业班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如察看期在毕业时间后,作结业处理,可在工作岗位上考察,考察期满后凭所在单位表现证明,由学院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受处分后一年内,其评奖评优资格的取消和降级等,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以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三章 处分报批程序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书行文)等级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办公会研究并做出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备案,由院(系)行文,以“安徽新华学院”名义下发;
(二)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工作处,再由学生工作处研究并做出决定,由学生工作处行文,以“安徽新华学院”名义下发;
(三)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根据院(系)办公会议研究的处理意见提出意见,上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由学生工作处行文,以“安徽新华学院”名义下发;
(四)学院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根据院(系)办公会议研究的处理意见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生工作处行文,以“安徽新华学院”名义下发。
第三十一条 学生旷课、考试违纪、考试作弊的违纪处理可由院(系)会同教务处研究决定。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行文,以“安徽新华学院”名义下发;开除学籍处分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学生处行文处理,以“安徽新华学院”名义下发。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一般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的学生违纪问题由学生工作处会同保卫处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违纪错误事实及处分材料,学院有关部门会同有关院(系)要认真审核。院(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的材料应有:1、学生本人承认错误事实的检查材料;2、有关旁证材料;3、院(系)处理意见;4、有关部门调查材料。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处分材料,由学生工作处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生行政归口部门为学生工作处。
第三十五条 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各院(系)认真做好学生思想教育转化工作。学生处分不得撤消,但可根据其受处分后的实际进步表现,由学生提出申请,按批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对于受处分后能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有突出表现者,给予表扬。
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根据《安徽新华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某种处分以上”含该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违规、违纪处理参照本规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 9月1日起执行,原《安徽新华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分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