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华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与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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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发展,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的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建立奖学金制度是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肯定和鼓励,对其它同学的激励。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分设:等级奖学金(一、二、三等)、单项奖学金(学习进步奖、优秀学生干部奖、文体优秀奖、精神文明奖等)。

第三条  安徽新华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标准及评定比例(评定过程中符合条件学生人数超所规定比例时,按规定比例择优评定)如下:

1、等级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一等奖学金1000/学年,按学生总数2%评定;

二等奖学金500/学年,按学生总数3%评定;

三等奖学金200/学年,按学生总数15%评定;

2、单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50//项。(特殊奖项以标注金额为准,或另行奖励)。

第四条  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学院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安徽新华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模范执行《安徽新华学院学生手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的规章制度。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自学和研究能力,在学生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并已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注意公共卫生。

5、该学年度没有受到校纪校规处分。

6、该学年度考试可、考查课、选修课成绩无不及(合)格,并且同一专业参评学生的所有考试课课程必须一致。

7、统招类非新生班全日志学生,且在校学习期满一年。

第六条    一、二、三等奖学金评选条件及依据:

 1、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学年考试课的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均可参加一、二、三等奖学金评定。

2、在班级测评中排名前二分之一;

第七条   单项奖学金评定条件:

  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在生活、学习、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成绩突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相应的单项奖学金。

1、学习进步奖:学习态度端正、刻苦钻研,本学期所开科目无不及格现象,平均成绩较上一学期提高10分者;

2、优秀学生干部奖: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校、学院或班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受到校级以上(含校级)表彰者;

3、文体优秀奖:在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类正式文体比赛中前三名获得者:分别为20元、50元、80元;在省级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单项奖前三名者分别奖励50100150元;在国家级运动会上获单项前六名或打破全国大运会、省级运动会纪录,为学院赢得荣誉者分别奖励200300500元。

4、科研文艺奖:科研发明、国家专利、文艺创作、调查报告、各种大赛、科研课题等受到奖励者;(1)受到学院表彰的一、二、三等奖分别是80元、50元、20元;(2)受到市级表彰的一、二、三等奖分别是150元、100元、80元;(3)受到省级表彰的一、二、三等奖分别是300元、200元、100元;(4)受到国家级表彰的一、二、三等奖分别是800元、500元、300元;(5)奖项未分名次的按一等奖奖励,特殊奖项另定。

5、精神文明奖:勇于维护社会法纪、功德者,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者,拾金不昧者;在抗灾、救灾活动中表现突出者;遇险、临危时敢于抢救国家财产、舍己救人者。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评选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分管领导、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行政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全院评选工作的审定和协调。

第九条  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组织、审核等工作。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二级学院院长领导、教学、行政副院长、教学秘书、学管秘书和辅导员、教师代表参加的评审工作组,负责本院系的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程序:

1、由本人写出学年或学期小结,提出参选申请,等级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可重复申请;

2、班级测评小组,在辅导员的督导下开展民主、公开的测评并向所在二级学院推荐;

3、各二级学院每学年秋季开学后第二个月第一周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第二周由各二级学院考核学生上学年德、智、体、美等情况,在组织学生民主评议并听取辅导员意见的基础上初审,然后由各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复审,第三周由各二级学院将评定材料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一周后,填写《安徽新华学院优秀奖学金审批表》,第四周并附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同上报教务处审核、学生处审核,由学院评选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监督与公示

第十二条  安徽新华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评审名单确定后在全院进行公示,接受师生和上级组织的监督,公示期间有异议者,可以向所在二级学院、学院学生处或督查办提出质疑,受理部门要及时给于调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拿出处理建议,报学院评选领导小组研究。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及获奖证书每学年发放一次;单项奖学金及获奖证书每学年发放一次。均由学院召开表彰大会,获得优秀奖学金获得者学院将以喜报的方式寄发学生家长,并在宣传栏、广播站及《新华学院报》上报道。

第六章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学院的评选办法和本院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院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评选细则必须包括各项奖学金的名额、评选办法、参评资格、申请、审批和确定程序。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