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华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与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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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设立了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为将党和国家对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落到实处,做好我院国家助学金相关工作,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资助标准为全国平均每人每年2000元,我院标准在每人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具体分为三档

第四条  我院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按照年度实行等额评审。

第五条  我院国家助学金10个月发放,按月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1、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或有违法行为;                                    2、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学院各类奖学金中的一种。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认定标准

第九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院的认定工作。

第十条  二级学院分别成立以行政负责人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二级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内部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经民主程序成立以学生干部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原则上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十二条  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建立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当年国家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选。

第十三条  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参照合肥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将认定标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的同学作为优先推选人员。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根据二级学院要求的推荐名额数、学生的申请以及家庭经济认定情况,由辅导员召开班会通知相关评选事宜,经认定评议小组在班级贫困生认定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要求班级到会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班级总数的五分之四),确定本班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评议无异议后,辅导员将推荐学生申请材料、班级评议会记录表报所在二级学院。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召开本院评审工作组会议,进行综合平衡,按等额审核确定学生推荐名单后,组织被推荐学生统一填写《安徽新华学院国家助学金审批表》,并将学生申请表、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及《安徽新华学院国家助学金获资助学生初审名单表》(纸质稿、电子稿)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汇总。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汇总后的各二级学院名单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后,报院领导集体审定,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获资助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天,并于公示结束后再次将公示结果及调查情况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经逐项研究,最后确定上报推荐名单并按省教育厅要求将相关资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监督公示措施

第十七条  我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八条  评审名单确定后在全院进行公示,接受师生和上级组织的监督,公示期间有异议者,可以向所在二级学院、学院学生处或督查办提出质疑,受理部门要及时给予调查,并拿出处理建议,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第十九条  学院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发的奖励资金后,及时按月发放给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金是用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的,如事后查实获资助的学生以下行为的,学院有权作出调整,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于相应的纪律处分。

1、评选中存在拉票的现象;

2、班级存在同学私下要求和允诺评选利益的;

3、将助学金用于请客、吃饭、酗酒、抽烟和泡网吧等非助学消费;

4、评议结果不合理的;

5、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做法及现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